管华表示,在我国,针对“儿童有选择在家上学的权利”,主要存在三种观点:在家上学违法;在家上学不违法;在家上学形式上违法,实质上不违法。争议的关键点在于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一条规定中“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”的“送其入学”的“学”作何种理解。支持者认为,根据《教育法》第25条和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公民个人具有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资格。至于《义务教育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所规定的师资、校舍以及教学仪器资料等办学条件,对于家庭学校的办学者应当允许与公立学校有所区别。